明清两代在云南、贵州、四川、广西等地少数民族地区废除土司,实行流官统治的一种政治措施,旨在加强中央对边疆地区的统一管理。明永乐十一年(1413年)平定思州、思南两宣慰使乱后,废土司,设贵州布政使司,置思州、思南等八府。清雍正时,采用云贵总督鄂尔泰改土归流建议推行于西南诸省。也称改土为流。亦省作“改流”。清魏源《圣武记》卷七:“东川虽已改流三十载,仍为土目盘据。”参阅《明史·贵州土司传》及《云南土司传》、《广西土司传》,清袁枚《武英殿大学士太傅鄂文端公行略》。
改土的解释改良土质淤灌改土休耕改土
归流的解释.流入海的河流。《文选·谢朓<之宣城出新林浦向版桥>诗》:“江路西南永,归流东北騖。”李善注:“《尚书大传》曰:大水小水东流归海也。”.明清两代在少数民族地区废除世袭土司,改行临时任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