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)向亚非最不发达国家提供了优惠关税待遇,并减免了38个亚非发展中国家137.78亿人民币的债务。
(2)经济特区适用的特殊优惠关税政策已经取消。
(3)此外,中方向阿富汗提供优惠关税待遇,支持阿富汗经济发展。
(4)与此同时,新的区域性优惠关税政策正逐步“接替”普惠制,成为促进我国外贸发展的有效“助推剂”。
(5)卖方应发送任何此类证书给买方之前,第一批货的产品,使买方要求在入境时的优惠关税待遇。
(6)第三,我们要持续不断推进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,我们已经对联合国确认的41个最不发达国家,采取了优惠关税和零关税的制度。
(7)并应就低度开发国家具特殊外销利益之产品,考虑进一步改进普遍化优惠关税制度及其他制度。
(8)为了促进欠发达国家的工业化进程,西方国家应开放他们的制造市场,或提供优惠关税政策。